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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约就不能用艺名了吗? 从“权志龙、太阳不续约将无法使用艺名”说起

2023-03-25 03:43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最近,有韩国媒体曝出消息,韩国YG娱乐已经对BIGBANG成员G-DRAGON(本名权志龙)和太阳(本名东永裴)的艺名进行了商标注册,拥有了“G-DRAGON”和“TAEYANG”这两个名字的商标权,如果两人不与YG娱乐续约,则无法继续使用原本的艺名进行活动。(文末是事件相关梳理)

这又是类似“邓紫棋因解约不能用艺名“的情况吗?

根据网络相关报道,歌手邓紫棋(G.E.M.)原名为邓诗颖,2006年与蜂鸟音乐签约时,起艺名为邓紫棋(G.E.M.)。在2014年9月,为防止出现盗版,蜂鸟音乐将G.E.M、邓紫棋两个名字作商标登记注册,2014年底,邓紫棋参加湖南卫视《我是歌手》第二季后在大陆爆火,跃升一线艺人。2019年3月,因不满公司强行增加工作量,邓紫棋宣布与蜂鸟音乐解约,连带爆出解约后艺名“邓紫棋”不能用和歌曲版权的争议。

解约后,艺人真的就不能使用艺名了吗?

情况真的这么严重吗?

01

什么样的姓名权,受法律保护?

我国与艺人姓名/艺名相关的,主要是《商标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。

姓名权受《商标法》"在先权利"保护,需具备三大条件:1、该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、为相关公众所知悉;2、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;3、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。

普通人的姓名,不具备上述条件,是不被保护的。

对于知名艺人来说,其艺名具备上述三大条件的,所以艺名是受《商标法》保护的。

艺名权利的争夺,实际争夺的是“姓名权”。

商业竞争领域中,“姓名权”本质上保护的是公众人物姓名背后的财产性利益。

为什么艺人要争这个艺名,就是因为艺名这个名称背后的经济利益。特别是知名艺人的艺名,已经与商演报价、广告代言、版权收入等紧密的捆绑在一起了。

02

经纪公司为什么要注册艺名商标权

1、打造艺人,投入高风险大,一旦成功则商业价值巨大;

以唱片行业培养新人为例,为了培养出一个艺人,唱片公司一般需要进行新人选拔、培训、企划、艺人包装造型、企划、音乐创作、唱片录制、平面拍摄、MV拍摄、开发布会、唱片宣传、媒介投放等漫长的投入,这个周期一般都需要好几年。在此期间,唱片公司往往还需承担艺人的衣食住行等费用,给艺人租房、定期发放生活费和置装费,给艺人配置车辆和司机及专职助理。在艺人成名之前,唱片公司一直处于投入远远大于产出的状态。

太合麦田在做MIC男团时,仅前期的全国新人选拔、艺人培训,就花了几年时间,并且还专门请了碧昂丝的编舞老师来对MIC男团进行舞蹈培训,投入可谓巨大。曾推出UNIQ、宇宙少女、YHboys、乐华七子(范丞丞、朱正廷、Justin等)的乐华娱乐曾透露,培养一个男团要花费4000-5000万。投入巨大,但收益却不可预测。韩国YG娱乐公司在2003年即组建了BIGBANG,但培训及准备了3年,才于2006年出道,到2016年BIGBANG在中国内地大火时,已经出道14年了。

培养艺人,投入巨大,能否成功谁也不能保证,就像电影票房一样。但艺人一旦打造成功,围绕艺人产生的艺人周边、品牌合作、广告代言、商演、IP合作等,商业价值无疑是巨大的。

2、艺人解约成本低

艺人在爆红后,如果不愿再让公司分走高佣金,往往会选择与经纪公司解约。

目前国内不少案例中,法院和仲裁庭往往倾向于维护艺人的利益,认为艺人是劳动者,应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。

有不少知名艺人的经纪团队,都曾被粉丝严重diss过,有的过激的粉丝甚至会在经纪人进行网络语言暴力攻击。

韩国国土面积小,人口比较集中,媒体资源及宣发渠道更为集中,几大娱乐/音乐公司几乎垄断了艺人从出道到成名的所有渠道资源,艺人如果解约,容易遭到联合封杀,代价巨大,所以艺人轻易不敢解约。

但在国内,人口相对分散,媒体资源亦比较分散,加上移动互联网时代,人人都是自媒体,艺人成名的机会和渠道比较多,只要艺人自己不zuo,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能对艺人进行封杀,所以国内的艺人,解约的代价要比韩国小很多。

在国内,一般情况下,只要艺人想解约,肯定是能解掉的,但这种情况下,经纪公司前期的投入都会打水漂,损失比较大。

3、经纪公司的共同选择

专业的经纪公司在和艺人多年的博弈中,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,为了降低艺人成名后解约的损失,经纪公司往往会与艺人签订细致严密的格式合同条款,锁定艺人创作/演唱的歌曲版权,给艺人起艺名并注册商标权,从版权和商标权的角度尽量把前期投入沉淀下来,提高艺人的解约难度,尽量避免前期的巨额投入竹篮打水一场空。

对于唱片公司从新人一手打造出来的歌手,如果解约,艺人通常会面临歌曲在公开场合不能演唱,不能改编或使用之前的作品、宣传照及MV不能公开使用等局面。即使艺人坚持解约,经纪公司能通过拥有的版权和商标权,获得一定的赔偿收入。

据传,韩国SM公司旗下的韩流组合“神话”解约时,为了留下“神话”的艺名和相关音乐作品专辑的版权,就曾向SM公司支付了大约20~30亿韩元。

综上,在一开始就给艺人艺名注册商标权,成为几乎所有经纪公司的选择。

(文末看看还有哪些知名艺人也用了艺名?)

04

如果解约,“艺名”真的不能用了吗?

如果是单个艺人,艺名与一般与所指向的艺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,除了艺人本身,其他主体无权切断这种联系。此时的艺名具有人格属性

虽然,艺名的起名、艺人的包装和商业推广的确离不开经纪公司的付出,但是,这并不能改变艺名的人格属性。

由于艺名具有人身依附性,所以明星的艺名应归属明星个人所有。如将明星的艺名归属于其所在的公司,不仅违反了“艺名”这一人格权利属性,更会引起公众的混淆,影响市场秩序并使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失。

艺名对于知名艺人来说,属于该艺人的人格权,也属于其商业标识,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,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。

另外,我国的商标法中,有一个“合理使用”条款。商标的“合理使用”,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。

即使艺名被经纪公司注册为商标,在艺人解约后,艺人仍然有权在各种商业性的演出活动宣传中使用自己的艺名(但注意不要“突出使用”)。这是人格权的正当行使,也是一种身份关系的真实表明,主要是为了向观众和粉丝展示客观事实,只要没有突出使用,就不会侵犯经纪公司的商标权。

但是,对于歌手来说,虽然能继续使用“艺名”,但却被限制使用之前音乐作品的版权,不能在公开场合演唱之前的成名歌曲,商业演出活动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,不管是歌手还是经纪公司而言,其实都是两败俱伤的局面。

前几年,《香水有毒》的原唱胡杨林(本名:胡杨琳)的艺名纠纷中,太格印象公司虽然注册了“胡杨林”的商标,但却不能禁止胡杨琳使用“胡杨林”的艺名,也不能将“胡杨林”的艺名重新安排给新人桂莹莹使用,就很好的说明了我国法律对艺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。

综上,回到“权志龙、太阳不续约将无法使用艺名”这个消息上,如果是中国的艺人,其实不用太担心。但在韩国很不好说,毕竟韩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一样。

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。

End

对了,邓紫棋最近以邓紫棋的艺名发布了新歌《摩天动物园》。

附:

一、“权志龙、太阳”艺名商标权事件相关梳理:

早在2003年,BIGBANG刚成立时,YG娱乐公司就对韩文和英文的G-DRAGON注册了商标权。此时艺人还未出道,商业价值有限。2015年,YG娱乐在美国注册了G-DRAGON的商标权,同时YG对太阳的英文发音TAEYANG完成了商标权注册。(太阳的艺名因为是固有名词而无法被注册商标权)BIGBANG于2006年出道,2012年开始第一次世界巡演,2015年开始进入中国做巡演,2016年开始在中国人气井喷;据豆瓣用户搬运来自韩网的消息称,Bigbang入伍之前(2016年TOP参军入伍,2017年GD、太阳入伍,2018年大成入伍、TOP退伍,2019年胜利入伍、GD、太阳退伍,2020年大成退伍)对于yg的利润贡献率高达70%-80%,而其中,GD一人的贡献占比就超过30%以上。注意,这里说的是利润还不是营业额。Bigbang是YG娱乐名副其实的摇钱树。YG娱乐公司这段时间接二连三的陷入丑闻,从李胜利涉嫌性招待到金韩彬被爆吸毒,连带其他YG艺人也被怀疑服用了毒品,YG娱乐已有多名艺人提出解约。

二、那些我们熟悉的艺人的本名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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